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態環境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管理名錄》)規定,現就江蘇省2020年排污許可證申領和排污登記工作通告如下: 一、排污許可證申領和排污登記行業范圍 《管理名錄》中112個行業納入名錄“重點管理”“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管理名錄》中112個行業納入名錄“登記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進行排污登記。 《管理名錄》具體內容詳見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 二、排污許可證申領程序 (一)注冊和登錄。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進行注冊。 (二)填報和公開。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可在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法規標準”欄目下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提交申請前應進行信息公開。 (三)提交書面申請。納入《管理名錄》“重點管理”“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及聯系方式見附件)。需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并經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書面申請材料。 (四)審核和發證。核發部門按照審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依法做出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不予核發的決定。 三、排污登記程序 排污登記采取網上填報方式進行,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上注冊并填報排污登記表,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四、排污許可證申領和排污登記時限 本通告公布之日前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在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五、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納入《管理名錄》“重點管理”“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單位必須按照要求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否則一經發現,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并作出處罰,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的,最高可以處兩百萬元罰款。納入《管理名錄》“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限期登記。 六、其他說明 (一)涉及多行業、多管理類別的排污單位,同時符合排污許可證申領和排污登記條件的,需申請排污許可證(許可證中含登記內容),不再另行開展排污登記。 (二)根據生態環境部規定,長期停產(2020年12月底后復產)的排污單位,不論其屬于發證類還是登記類,停產期間排污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在排污登記管理系統中登記企業相關信息,確保長期停產排污單位納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執法范圍。 (三)生態環境部對排污許可證申領和排污登記的范圍、時限、程序等作出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四)本通告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解釋。 附件: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及聯系方式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及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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